摘要:圖文:劉元春出席國聯民生證券項目合作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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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日報 本報訊⠨퉧㦜官網7月29日消息,7月27日,證監會、財政部聯合發布《關於證券違法行為人財產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違法行為人所繳納的行政罰沒款用於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具體工作機製,率先將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在證券領域落地。
實踐中,行政處罰決定往往先於民事判決作出,一些行政處罰案件特別是大額行政罰沒款案件中,違法行為人繳納罰沒款後,剩餘財產往往難以支付民事賠償款,導致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無法落實。通過將違法行為人已繳納的行政罰沒款作退庫處理,用於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是落實《證券法》規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的一種可行機製安排。
《規定》於2022年3月11日至4月10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市場評價積極正麵。期間共收到28條反饋意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逐條作了研究,認真吸收采納。《規定》共十四條,主要包括申請主體、申請期限、申請材料、辦理流程等內容,明確了違法行為人所繳納的行政罰沒款用於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具體工作機製。
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在多個領域均有規定,《規定》率先將其在證券領域落地,對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積極意義。《規定》的出台,是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紮實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的重要舉措,是順應資本市場法治環境變化,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現實需要。
隨著《證券法》民事賠償製度的完善、證券集體訴訟司法解釋的出台、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的修改,以及《規定》的施行,從證券審判標準、訴訟程序到賠償保障環節的中國特色證券民事賠償體係基本形成。
證監會、財政部下一步將認真落實《規定》要求,努力把好事辦好,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邢⠨)
文章轉載自:新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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